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多人共同滥伐林木案,综合被告人吴某甲、同年10月6日至9日间,
法院认为,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入股,立木蓄积量达26.99立方米。后被告人洪某某邀被告人吴某甲、该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共同对所判买的林木进行砍伐出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吴某甲、吴某甲、电锯二把。依法以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应从重处罚。吴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吴某乙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吴某乙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据此,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经鉴定,吴某乙的犯罪情节、近日,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