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规范使用。违规使用,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其作为连带担保人,并签订借款协议,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证据充分,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评析:公章私用,予以支持。有借款协议、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一审宣判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十四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事实清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