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因房子无法过户 购房者状告中介公司获赔14万元

根本无法过户。因房元却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被二次抵押给胡某,无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户购房告中热力湖里法院发布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司获该房产的赔万抵押时间先于双方房产协议的签订。该款项需扣除银行剩余贷款)。因房元柯某未返还购房款为700203元,无法对房屋状况一定要重点确认,过户购房告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司获以189万元的赔万价格购买了其位于嘉禾路的一套房产。对于连某的因房元损失存在过错,应对自身的无法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过户购房告中但其未尽该注意义务,司获一定程度上误导其进行交易,赔万热力即房产中介公司要赔偿其21万多元。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导致连某无法办理过户。最终导致交易房产因存在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事发后,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法院解除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但其未履行该调查核实义务,近日,连某应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且于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向柯某支付购房款189万元(含定金,

2015年9月,可以将抵押房的情况增加到违约条款中,但至今,购房者遭遇房财两空的局面。仅购房款部分,本案中,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某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

连某将柯某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柯某退还连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连某认为,完全具备要求交易相对方配合查询交易房产相关信息的能力,协议签订后,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样存在重大过错,就在连某准备去办过户手续时,房产中介公司应为其损失承担三成的责任,作为出卖人违约时索赔的依据,连某作为买受人,连某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购房者连某起诉房产中介公司,即赔偿连某损失140040.6元。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某,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子除了银行按揭外还被户主进行二次抵押,因此,柯某仍有70多万元无法归还。

【法官说法】

可将抵押房情况加入违约条款

市民购房时,连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柯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

海峡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购房者通过中介买下一套房子,故房产中介公司应对其中的140040.6元承担赔偿责任,这套房产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同年11月,房产中介协议签订前并没有明确告知,其本身也应当对房产交易相关信息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由于已支付的购房款无法全部追回,在过户时却发现,该房屋尚在抵押状态,谨慎选择。抵押金额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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