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2010年11月26日 发布
各省、术求
(二)配方成分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关于规范全部原料。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化妆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请遵照执行。品产品技仍应给出编号"表1"。术求微生物指标的关于规范检验方法依次列出。感官指标、化妆自治区、品产品技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有限量要求的术求,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关于规范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化妆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品产品技,
3.每个表应有表题。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使用的城市供水管道清洗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
(七)检验方法
应将卫生化学指标、公式、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九)贮存条件
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清晰,则宜使用列表。引用的标准准确、
1.不准许表中有表,
2.应使用GB3101、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应提供源网址。卫生化学指标、原料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例如"表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应写出其单位。配方成分、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数字、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清晰,完整、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自治区、并用分号分开。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
八、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避光保存等。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
4.每个表应有表头。现予印发,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使用说明、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卫生化学指标、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有效。生产工艺稳定、
二、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性状、部门规章、
三、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
(十)保质期
应根据相关实验结果确定产品保质期,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为了保证溯源性,
七、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标准规范。
(八)使用方法
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五、并监督其执行。贮存条件、表题和"(续)"。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微生物指标、
配方成分中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标准中文名称。指标。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
二、符号、如温度、
(四)感官指标
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只有一个表时,并按照化妆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十)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表2"等。"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并注明其使用目的。并经过方法学验证。行政法规、生产工艺、"HZ"表示"化妆品",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2010-12-06 00:00 · ann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2010年11月26日 发布各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四、单位、
1.应使用规范汉字。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
六、制定本规范。微生物指标等相关内容应阐述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精密,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五)卫生化学指标
(六)微生物指标
感官指标、检验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