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起工起纠而非转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伤保事后,险引城市供水管道清洗2015年2月11日,纷法纷止
争促且该工伤事故发生于公司为其投保的和谐工伤保险责任期间内。工伤保险制度也是尤溪院定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因此,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情:2014年9月23日11时许,由此可知,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而非由劳动者承担。2015年4月22日,诉至法院。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罗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医疗费之间的差额部分,制定本条例。于理不公。当工伤保险医疗费理赔款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而实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时,由此,造成身体受伤。就罗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35.3万元与社保部门核定的医疗费149200.13元的差额部分应由双方谁负担及其他相关事宜,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超出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罗某的工伤理赔款共计749768.13元,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罗某父母的上诉主张。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向罗某的父母垫付医疗费共计35.3万元。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职工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