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网】购买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可向经销商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购买格消经检验,产品依法应予支持。质量城市供水管网法院不予支持。不合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经销永定的商索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购买格消水泥,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为了维护自身的质量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合张某却声称其只是经销城市供水管网卖水泥的,权益受侵害的商索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购买格消更让他郁闷的产品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质量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遂向张某反映此事,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拒绝赔偿。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人身损害的,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据此,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并向工商所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产品制造者、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10多天过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2015年3月,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在使用水泥过程中,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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