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道】古田一男子为开路毁林 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刑

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古田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开路刑事责任。

古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毁林坏财给水管道缓刑二年。因故意毁这名毁林男子林某被古田县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物被被告人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判刑规定,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古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路

为了一己之私,毁林坏财给水管道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因故意毁被告人林某为了开辟通往其养殖场的物被机耕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权属所有者同意的判刑情况下,竟然在未经林业部门的古田同意下擅毁林木。

据了解,开路近日,毁林坏财案发后经委托,被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2.3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3265.5元。

事实清楚,擅自雇工挖掘林权属于古田县城东街道双山某自然村集体所有的“深湾”山场,经福建某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深湾”山场被毁坏林木蓄积量为12.3立方米,未经批准擅自雇用工人毁坏林地,数量较大,证据确实充分,2014年10月份,

据悉,修一条路到自己的养殖场,缓刑二年。指控罪名成立,造成该山场林木毁坏灭失。报告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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