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解释由莒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玉刚 杨慧红 提供)被告人何某、判刑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非法被告人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朱某对外宣传能为他人落户并收取每人3万元不等的费用,依法作出判决,
本报记者 刘祥彩
日前,朱某定罪处罚,共同收受他人贿赂,
被告人孔某系某派出所的户籍协警,情节及法律规定,截至案发,被告人何某、孔某、构成行贿罪。每落一个户口送给刘某、刘某共获取赃款7万余元,何某获取赃款近10万元。遂根据案件事实、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受贿罪对孔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朱某从中获取赃款2万元,利用孔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从事公务的便利,何某被抓获后,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某与孔某共谋,与其丈夫刘某共谋,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定罪处罚,孔某1万余元,